二、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落实取消农业税政策。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
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4号)的要求,2006年将国有农场纳入取消农业税政策的实施范围,停止征收国有农场从事农林种植业和养殖业收入的各种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对在土地承包费外由农场职工自行缴纳的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和在土地承包费内由国有农场统一缴纳的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均予以取消。2006年已经收取的农业税、农林特产税要如数退还给职工。
(二)免除农场职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八项统筹”的收费。从2006年起,对国有农场通过收取土地承包费等形式由农场职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八项统筹”收费予以免除。2006年已经收取的类似农村“乡镇八项统筹”收费要如数退还给职工。国有农场要采取绝大多数农工愿意接受的形式和方法,将免除的类似农村“乡镇八项统筹”收费的好处全部落实给承包土地的农场职工。
(三)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予以补助。国有农场因免除“农工收费”而减少的收入,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各地国有农场因免除类似农村“乡镇八项统筹”收费而减少的收入,原则上以2001-2004年国有农场“农工收费”的实际为基数,核定对农场的补助,由各级财政转移支付予以解决。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要按省财政核定到县(市)农场数额,按农场隶属关系划拨给农场。各县(市)财政不得因中央和省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补助而冲抵或减少本级财政对农场的预算。对中央和省转移支付资金不如实划拨到农场而截留、挪用的县(市),一经查实,市级财政将相应扣减其转移支付补助资金。除上级财政补助外,有条件的县(市)财政也要筹集资金支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
(四)清理和规范国有农场对职工的其他各种收费。严格控制和清理国有农场面向职工的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确属必要的,应由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按隶属关系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实施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后,经职代会通过的生产经营性收费必须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根据受益水平与实际支出合理确定,禁止搭车收费。要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土地承包费,土地承包费的上限是改革前农场职工负担总额扣除取消农业税额和免除类似农村“乡镇八项统筹”收费后的余额。清理规范收费工作按农业部和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