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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储备食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储备食油的动用

  第十七条 动用市级储备食油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提出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食油。

  第十八条 本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动用市级储备食油;

  (一)当市场食油价格出现波动时,动用市级储备食油平抑油价,稳定市场;

  (二)遇有突发事件;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食油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经批准销售市级储备食油以及进行储备食油轮换业务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要求,免征增值税。

  第二十条 经审核动用市级储备食油发生的价差亏损由市财政弥补,发生的价差收益上缴市财政。

第六章 损耗与损失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要及时核实、上报市级储备食油储存中的正常损耗、损失。

  第二十二条 市级储备食油损耗分定额内损耗和超定额损耗。定额内损耗的处理参照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标准另行核定,超定额损耗由企业自行负担。市级储备食油损失分人力不可抗拒损失和人为损失。属于管理责任和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负担,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人力不可抗拒的损失,由企业及时报告市财政局、市粮食局等部门,经审核后,其食油净损失部分由市财政支付。

第七章 储备食油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级储备食油布局规划,选定承储企业,并由市粮食局与存储企业签订委托承储合同。承储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要按规定编制并及时向市粮食局、市财政局报送市级储备食油业务的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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