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储备土地开发整理涉及计划、规划、土地、建设等审批手续办理,各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开发整理完成后,土地储备机构应报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并提出储备土地供应建议。对升值潜力较大的地块,要认真策划、包装,优化供地方案,积极做好项目推介和协助做好招商引资工作。
(三)储备土地供应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供应计划及市场需求情况组织实施。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不定期发布拟出让土地信息,接受用地预申请,预热土地一级市场,条件成熟一宗出让一宗。要把握好供地时机、供地节奏、供地方式,力争使土地收益最大化。
(四)对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用地,在明确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的前提下,可推行限房价、限套内面积、竞争地价的方式拍卖出让。对被征地农民安置房和自然灾害安置房等各类政府安置房用地也可推行限户型、限面积、限单价以回购安置住房和门市的方式拍卖出让。
(五)为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不再划拨企业预留用地。
五、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建立土地储备资金管理相关制度
(一)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参照上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按宗地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同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批复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每年年度终了,要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并详细提供宗地支出情况。
(二)市、县财政部门应根据预算安排以及土地储备需要,及时向土地储备机构拨付土地储备资金。市、县应当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扣除成本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支出后,按规定比例提取,实行分帐核算,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三)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根据土地收购储备的工作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拨付。若需调整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应按规定编制调整方案,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四)土地储备机构开展土地收购储备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部门纳入预算。
(五)市、县财政部门要千方百计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土地储备力度,做到滚动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