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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土地储备计划按项目实施,具体项目实施前应由土地储备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作为项目开展依据。

  (四)政府为公共利益或公益事业需要收回(或收购)的国有土地,应对拥有该土地使用权人予以补偿,其补偿标准为土地使用权人取得该宗土地成本、开发成本的费用和资金利息组成。非因公共利益或非因公益事业需要收回(或收购)的出让土地,按原土地用途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予以补偿;非因公共利益或非因公益事业需要收回的划拨土地,按原土地用途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予以补偿。

  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一律不予补偿。

  (五)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向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申领国有土地使用证,用途为政府储备。

  (六)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其收入进入国库。

  三、加强土地储备规划管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化程度,确保土地收益最大化

  (一)规划和建设部门应对列入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储备机构拟供应的储备土地,规划和建设部门应及时提供规划红线图和规划经济技术指标。

  (二)整个城区特别是老城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除易发地质灾害和易受洪水威胁等特殊区域外,应严格控制建筑密度,适当提高容积率、建筑限高等规划指标,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化程度。

  (三)房地产开发用地拍卖出让时,地块不宜规划过大,以利于市场公开竞争。对于己拍卖出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规划和建设部门不得随意调整规划指标。若确需调整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告之国土资源部门,受让人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

  (四)规划和建设部门对变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等行为要事先征询国土资源部门意见。在各类用地的选址定点上应相互衔接,共同到现场确定,避免将大量区位较好的地块用于划拨供地或协议供地。力争将区位较好的地块用于招拍挂出让,确保土地收益最大化。

  四、大力实施储备土地开发整理,提升土地价值,适时向市场供应土地

  (一)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土地储备计划,选择条件成熟的储备土地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土地价值,逐步扩大向市场供应“净地”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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