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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7〕34号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落实土地储备管理制度,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发挥土地宏观调控作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互相配合,强力推进土地储备工作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土地储备工作,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建立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发挥储备土地市场调控作用,保障城市建设用地需求。

  (二)市、县土地储备机构代表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受政府委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并予以存储。

  (三)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储备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同级财政、发展改革、规划和建设、国资等部门应全力支持,互相配合,确保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土地储备范围,推行计划管理,合理利用储备土地

  (一)市、县人民政府应将下列土地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1. 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增建设用地;

  2. 政府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3. 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4. 收购的土地;

  5. 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

  (二)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建设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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