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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投资和购房办理入户暂行办法》的决定(2004)[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口市投资和捐赠办理入户暂行办法》等2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4日)废止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投资和购房办理入户暂行办法》的决定
(2004年3月10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3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发布)


  市政府决定对《海口市投资和购房办理入户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增加一款列为第四款:“单位购房入户对象应当是本单位员工(或随其共同生活的亲属);个人购房入户对象应当是购房者本人(或随其共同生活的亲属)。”
  二、第九条增加两项列为第(四)项和第(五)项:“(四)单位购房办理入户对象应提交入户人与单位所签劳动合同书;(五)单位和个人购房办理入户有亲属随同入户的,还应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三、删除第十一条,其后条款依次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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