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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六、完善工作机制和配套政策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省人民政府对全省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负总责,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指导。有关工作情况,纳入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政绩考核范围。省人民政府每年与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并对责任书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全省通报。市、县人民政府对本地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具体负责,抓好落实,并逐级签订责任书,逐级考核。各有关职能部门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确保各项具体工作顺利推进。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报告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加强建设规划和供应管理。市、县人民政府要制订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于2008年1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其中广州、深圳市要报建设部备案,其他市、县要报省建设厅备案。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实际需要,编制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并纳入住房建设规划,分年度抓好落实,切实增加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地人民政府应切实保证供应,国土部门应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加快办理用地手续。市、县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管理,抓紧完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和公示等制度,于2008年1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三)确保规划配套和功能质量。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选址要以人为本、合理布局,方便低收入群众生产生活。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以及旧住宅区整治,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要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

  (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单独建设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不得计入建设成本。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或建设资金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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