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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三)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新建廉租住房纳入住房建设规划,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腾退的直管公有住房和危旧公房改建、重建后应统筹用作廉租住房。鼓励城镇居民将空置住房出租给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建设的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

  (四)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将本级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省财政每年安排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对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给予支持。

  (五)加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和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发放租赁补贴开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廉租住房租金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得混同安排使用。

  (六)实行严格的退出机制。实行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承租人已不符合承租廉租住房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实物配租;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也应当停止实物配租。实行货币补贴的,租赁补贴协议应当明确停止发放租赁补贴的情形。

  四、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公开申请、严格审核、广泛公示、轮候解决的制度。申请家庭经审核公示确认符合条件的,由市、县房管部门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评分并按次序轮候。

  (二)适当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房价较高、住房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市、县,应当在近期加大力度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适当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并根据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面积和各种套型的比例。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执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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