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以上原则,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从2008年起每年1月份由市、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一次,并报省建设厅和省民政厅备案。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且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家庭收入标准,且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或经济适用住房,但不得同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四)抓紧开展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及档案建立工作。各地民政、房管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已公布的标准抓紧开展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于2008年1月底前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并逐步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五)认真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核实认定工作。
市、县民政、房管等有关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密切配合,会同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通过申请、审核、公示、申诉、复审等程序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核实认定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审查核实。
三、进一步健全城镇廉租住房制度
(一)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各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按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15平方米掌握,具体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以户为单位确定。各地应根据不同的家庭人口数量、结构合理确定所对应的廉租住房套型结构和面积标准,但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必须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二)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在增加廉租住房供应的同时,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受保障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对于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实物配租的,继续实行最优惠租金;实行货币补贴的,按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实行全额补贴。对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按照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制定;实行货币补贴的,可根据家庭收入情况以全额补贴为基础实行反向递减。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