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粤府〔2008〕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解决广东省城镇(包括建制镇,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要求,结合广东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一)基本原则。
以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镇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坚持立足省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
(二)主要任务。
1.租住房保障要切实覆盖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2007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要对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镇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所有城镇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2.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2008年底前,全省各地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3.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以及申请、审批、公示、轮候、上市交易等管理工作。
4.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十一五”期末,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取得一定成效,农民工等其他城镇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二、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
(一)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按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等因素确定。其中,家-13-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08年第4期庭收入标准线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0%左右划定,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有条件的市、县可适当扩大保障范围。
(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按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等因素确定。其中,家庭收入标准线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上浮150%-200%划定,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有条件的市、县可适当扩大供应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