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本市城镇参保人员可以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8]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解决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参加了社会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由于未达到规定的缴费条件,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和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本人自愿,可以按本通知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参保人员按下列方式继续缴费
(一)在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事部门开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参保人员,应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前三十日,向存档机构提出自愿继续缴费的书面申请,并于次月起按本通知继续缴费。
(二)档案在其它存档机构的参保人员,应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前六十日,向存档机构提出转移档案和社保关系的书面申请。存档机构应于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前三十日,将其个人档案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一并转移至其户口所在地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参保人员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当月,向存档的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提出自愿继续缴费的书面申请,并于次月起按本通知继续缴费。
(三)参保人员系单位职工且符合享受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应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前三十日,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应于职工申请的当月,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并将职工个人档案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十五日内,一并转移至其户口所在地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参保人员应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当月向存档的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提出自愿继续缴费的书面申请,并于次月起按本通知继续缴费。
三、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规定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