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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改,新法规名称为《北京市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发布日期:1994年1月17日 实施日期:1989年5月1日)

北京市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1989年3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加强铁路干线两侧的规划建设管理,保证铁路运输的安全畅通,绿化美化环境,根据《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干线(包括京山线、京承线、京秦线、京包线、京通线、丰沙线、京原线、京广线、大秦线和东南环线、东北环线、西北环线)沿线两侧,依照本规定划定隔离带(以下简称隔离带)。
  隔离带列为城市建设规划的特定地区,按《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在隔离带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本规定,并按照《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核批准。

  第三条 隔离带的范围:
  一、铁路干线通过城镇地区(包括《北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中规划的城镇建设地区,下同)的路段,以铁路干线(含规划干线)外侧轨道为准,每侧向外划定30米为隔离带。
  二、铁路干线通过平原农业区的路段,以铁路干线外侧轨道为准,每侧向外划定100米隔离带。
  三、铁路干线的车站(场)和通过山区路段的隔离带范围,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按规划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条 隔离带内可以植树造林,绿化美化;原是耕地的,仍可种植农作物。但不得妨碍铁路的运输安全和线路设施的管理维护。
  在隔离带内埋设市政管线,建设道路和管理养护铁路所必需的道班房、变电站等铁路运输维护设施,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 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或扩建城市建设工程。现有城市建设工程,应按照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制定的调整改造方案,逐步迁出隔离带。属危险房屋,迁出隔离带又确有困难的,只许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必要的翻建,不准扩大用地,不准增加建筑物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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