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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十五)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具体的评价考核实施办法。

  (十六)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对全部耗能单位和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地区单位GDP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建立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制订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改进统计方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建立并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对全市监控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构建污染物排放三级立体监测体系,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继续做好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工作。

  (十七)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快建立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加强对区和经济功能区开展“能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上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环评审批权限。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地区,暂停环评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

  (十八)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我市被列入省“双千节能行动”的企业共21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我市有1家企业由国家监管,4家企业由省监管,16家企业由市监管。要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落实目标责任,完善节能减排计量和统计,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设备检测,编制节能减排规划。重点耗能企业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对未完成节能目标责任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市节能主管部门的做法,确定一定数量的企业,作为重点耗能企业重点监管,并要求其在“十一五”期间必须完成一定的节能量,节能量不能低于市监管重点耗能企业的标准,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与重点耗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督促企业完成节能目标。

  (十九)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完善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

  (二十)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建设。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继续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

  (二十一)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加快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应用范围。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节能、节水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

  (二十二)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整合现有资源,加快全市节能监察中心的建设。建立健全污染减排监管体制。积极研究完善环保管理体制机制问题。加快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重点监控污染企业实行环境监督员制度。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的条件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

  六、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二十三)健全法律法规。充分利用特区立法权,加快完善节能减排法规、规章体系,提高处罚标准,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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