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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


  第六条 民兵、预备役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条条指导的领导体制。中央驻津单位和市属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接受和服从所在区、县人民武装部对其民兵、预备役工作的领导。企业、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检查、督促所属单位完成区、县人民武装部下达的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

  第七条 民兵、预备役工作平时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巩固民兵、预备役组织;

  (二)进行军事训练、政治教育、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和预备役登记;

  (三)搞好基层人民武装部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建设;

  (四)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担负战备执勤、维护社会治安、抢险救灾等任务;

  (五)积极发动民兵、预备役人员为两个文明建设做贡献。

  第八条 凡在职职工人数在800人以上、建有民兵、预备役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区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当于乡级以上的农林牧渔盐场,应设立人民武装部,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并纳入本单位机构和干部编制。

  凡具有5个以上建有武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也应同时建立人民武装部。

  按规定不设立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其民兵、预备役工作应确定一个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办理。

  人民武装干部的配备和机构的变更,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撤销和合并人民武装部,裁减人民武装干部人员和编制名额。

  第九条 乡、镇和党政组织健全、适龄人员够建一个基干民兵排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民兵组织。农村一般以行政村为单位编民兵连或者营;城市一般以企业事业单位、街道为单位编民兵排、连、营、团。

  基干民兵单独编组,根据民兵人数分别编班、排、连、营或者团。

  配备民兵技术装备或与军事专业密切相关的单位,按军事机关的要求,编组民兵专业技术分队。

  民兵组织每年整顿一次,整顿内容按军事机关要求办理。

  预备役部队的编组和管理,由被赋予编组任务的单位负责落实,并接受预备役师、团机关对其单位预备役部队各项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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