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如实准确填报项目概况及楼盘表,明确该项目拟向社会公开销售的时间、销售方式及每个单元的拟售价格等。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必须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不得囤积房源、捂盘惜售。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准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必须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科学、准确。商品房销售广告(包括媒体广告、售楼书、宣传册、广告牌、现场模型等)中有关该房地产项目的名称、面积、价格、功能、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误导、欺骗公众,并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编号和发证机关。同时,必须在售楼书、宣传册、现场模型上按照经批准的规划方案特别标注配电房、垃圾房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及面积大小。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市报纸、电视台、电台及其他广告发布单位不得受理其商品房销售广告业务。对违法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或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进行全过程、动态的监管。所有商品房预售款必须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挪作他用。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应扣款比例为10%。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银行应严格按照《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监督管理协议》的要求,在每月15日之前将上月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的收支情况以报表形式由分行汇总后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未经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许可,不得违反协议擅自划拨资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有权随时核查预售款监控帐户,监管银行应当积极配合。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应当参照市房地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示范文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制定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条款(包括补充的格式条款)时,不得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并应当向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对商品房销售中发生合同欺诈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签订后30日内必须到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三、严格商品房交易价格管理
(九)认真执行《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粤价〔2007〕105号),规范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开始售房时,必须在售楼处悬挂或张贴《商品房价目表》,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