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
(珠府〔2007〕132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的若干规定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有关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全过程监管,切实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广大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按规划要求完成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范围内安排建设工程,统一规划,可分期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必须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的要求,按期全部完成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包括公共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分期验收建设工程,其配套工程应当按照计划和施工总图同步完成,配套工程未完成的,不得验收。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的要求完成配电房、垃圾房和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并挂牌标识其功能;凡独立设置的配电房、垃圾房和物业管理用房等设施,其形象进度必须封顶。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性质、内容和设计图进行建设;商品房通过规划验收后,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内容,如: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架空层等公共空间的功能和用途等。对经查实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严格按照《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严格商品房预售管理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进行任何形式的“内部认购”、“内部预订”、“购房VIP卡”以及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房屋、收取预售款等违法违规销售行为,严格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