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办法所称各部门是指生成和掌握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关各类统计数据资源的市委和市政府的组成部门、专门机构、直属机构以及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统计调查制度的相关单位。
二、本办法所称全市性统计信息是指各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统计制度规定,经北京市统计局审批(备案),或通过行政记录等方法取得的反映全市某方面情况的统计数据资料。
三、全市性统计信息的发布是指通过公开出版物或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各种新闻媒体发布的统计信息。
四、市统计局是全市统计信息发布的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负责组织制定和管理全市统计信息发布目录(样式见附表);组织建立和完善全市统计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负责发布有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统计信息。
五、各部门负责发布本部门的全市性统计信息,发布的统计信息应符合国家、地方、部门统计制度及标准,符合统计调查、数据质量评估等流程规范,对所发布信息的客观性和准确性负责;信息发布时,应按照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向社会公布主要指标的涵义、调查方法等内容。各部门发布的本系统统计数据,应当与提供给统计主管部门的有关统计数据一致。
六、各部门应指定负责统计信息发布工作的专门机构,明确主管领导、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职责。
七、各部门应制定本部门的全市性统计信息发布目录,目录包括发布的指标名称、口径范围、数据来源、调查方法、指标解释、发布频率及时间、发布范围、发布方式等内容。
八、各部门应将所制定的信息发布目录报市统计局确认备案,履行确认备案手续的信息方可向社会公布。情况紧急,不能履行备案手续的,应即时向市统计局说明情况,事后履行备案手续。
九、各部门需发布统计信息目录以外的统计信息时,应于发布前向市统计局备案,并将统计信息补充到本部门信息发布目录。情况紧急,不能履行备案手续的,应即时向市统计局说明情况,事后履行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