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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统计局印发《关于整合统计数据资源加强信息共享的实施意见》等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四)配合市统计局共同确认与本部门相关的宏观库指标体系,并明确统计指标采集频率、口径、权限、范围等。及时将新建和修订后的制度所涉及的重要指标纳入宏观库指标体系。
  (五)按照共建、共享、共管的原则参与宏观库建设,提出和确认共享需求,参与指标体系、业务标准及数据标准研究和确认,完成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主题库建设。
  (六)各部门应明确负责整合统计数据资源加强信息共享工作的主管领导、具体部门及负责人、具体工作人员,落实好相关工作。
  (七)各部门向市统计局提交的统计数据需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确认,并通过网络传输的方式交换统计数据。
  (八)各部门应按照《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宏观数据库信息共享协议》,在每年12月15日前,确认信息共享目录。如遇调整或新增调查制度,各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市统计局,并说明共享目录的具体更改内容。
  (九)各部门的统计调查数据需经国家部委等上级主管部门确认或备案的,相关部门应将初步汇总数据先期提交市统计局,待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后,应及时更正最终数据,并注明数据调整原因。
  六、建立全市部门统计协调机制。由市政府主管领导定期召开各部门协调会,审议分析全市统计工作的形势,部署安排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协调推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宏观数据库建设,研究解决应急状态下的统计数据采集和报送问题。明确各部门职责,规范统计标准和部门报表制度,制定推进数据资源共享的各项规定,逐步杜绝数出多门等问题,协调解决满足不同需求数据的收集等问题。
  七、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北京市部门统计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改革统计管理体制加强统计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京发〔2006〕9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强部门统计工作整合统计数据资源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23号),加强和规范本市各部门发布全市性统计信息工作,明确各部门发布统计信息的工作职责,保证和提高所发布统计信息的一致性、及时性和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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