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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而需要修剪树木的,必须经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修剪费由管线所有单位或主管单位承担。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并危及管线安全使用时,管线主管单位可先行修剪、扶正或砍伐,但应及时报告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确需砍伐的,应当经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批准株数和树种砍伐,并按照“砍一栽二”的原则补植树木;无力补植的由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偿代为补植。补植的树木须保活。

  第三十三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的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于古树名木。

  对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县(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理界内或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和个人负责养护,县(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防止城市绿地遭受水、火、旱、风、病虫、霜冻等自然灾害的防范措施。发生灾害时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等的规定,由县(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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