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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四条 丽江市建设局是丽江市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县(区)城市绿化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统一组织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

  各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林业、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城市绿化建设、保护、管理及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控告、检举和制止破坏城市绿地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城市绿化实行统一规划的原则,做到城区绿化与郊区绿化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绿化相结合,城市绿化与城市建设、生态保护相结合。

  第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并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规划应当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凡规划确定的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或改作他用。

  第九条 建设项目绿地率控制指标为:

  (一)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

  (二)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不低于35%;

  (三)新建开发区、住宅、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大型公共建筑不低于35%;

  (四)医院、疗养院不低于40%;

  (五)其他建设工程不低于30%;

  (六)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达95%以上,市区主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次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0%;

  (七)城市广场绿地率不低于60%,公园绿化面积应占陆地总面积的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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