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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11号)


《丽江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8月24日丽江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4日起施行。

二OO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丽江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丽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总体规划区内各类公园、道路、防护隔离带、居住区、办公区、生产区等进行植树、栽花、种草等。

  本规定所指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都属于城市绿地。

  (一)公共绿地: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级各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及公共小游园、街道和广场的绿地、街边绿地、花坛等。

  (二)居住区绿地:指城市规划居住区内除公园和行道树以外的绿化用地。

  (三)防护绿地:指以隔离、卫生、安全等为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四)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学校、医院、部队、工厂、社区等单位的绿化用地。

  (五)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花卉、草坪和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

  (六)风景林地:指城市规划区内依托自然地貌进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

  (七)道路绿地:指城市所有道路的绿地,包括分车带绿地、中心绿岛、林荫道绿地和行道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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