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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非治疗性费用:救护车费、住院陪护费、护工费、陪人床位费、会诊交通费、伙食费等。
  (二)生活用品费用:脸盆费、口盅费、餐具费、拖鞋费等。
  (三)各种按摩保健用品费用。
  (四)各种美容、整形、矫形、减肥、戒毒等检查治疗费用,如镶牙、牙列正畸术、验光、配镜、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等。
  (五)各种健康体检费用、疗养费用。
  (六)残疾康复费用、麻风病治疗费用。
  (七)因无有效驾驶证或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驾驶无有效牌证车辆、酒后驾驶、打架斗殴,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以及犯罪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自杀、自伤或自残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精神病人除外)。
  (九)属其他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部分,但以下情形除外:
  1.经司法强制执行程序,受害方未能得到赔偿的。
  2.治安、刑事、交通事故等案件立案后6个月以上未能确定责任人的。
  (十)超出本市职工医保规定标准的床位费用。
  (十一)港、澳、台地区及国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二)其它不符合国家、省、市职工医保规定的费用。

第四章 特殊人群的参保及待遇

  第二十一条 享受低保待遇居民、重度残疾居民、经济困难的农民和被征地农民(下称特殊人群),以家庭为单位,可选择个人按每人每年25元标准缴费参保,市、区财政补贴标准按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其中享受低保待遇居民、重度残疾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区财政分别按市政府规定的比例承担。
  第二十二条 按第二十一条标准缴费的参保人医疗保险待遇如下:
  (一)起付标准按本市职工医保相关规定执行。
  (二)最高支付限额按本人连续缴费时间确定:
  1.连续缴费时间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限额5000元(含自付部分,下同)。
  2.连续缴费时间6个月以上、1年以下(含1年)的,限额1万元。
  3.连续缴费时间1年以上的,每社保年度限额5万元。
  (三)所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内的住院核准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1.1万元及以下部分(含自付部分,下同),一级医院就医的支付70%、二级医院就医的支付50%、三级医院就医的支付30%。
  2.1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部分支付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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