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参保人停止缴交居民医保费的,自停止缴费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参保人中断缴费时间在2个月内再缴费的视同连续参保,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办法规定支付;中断缴费时间超过2个月再缴费的视同新参保。
  第十六条 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参保人住院核准医疗费用(含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设置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
  (一)起付标准按本市职工医保相关规定执行。
  (二)最高支付限额按本人连续缴费时间确定:
  1.连续缴费时间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限额5000元(含自付部分,下同)。
  2.连续缴费时间6个月以上、1年以下(含1年)的,限额1万元。
  3.连续缴费时间1年以上、2年以下(含2年)的,每社保年度(当年的7月1日起至次年的6月30日止,下同)限额5万元。
  4.连续缴费时间2年以上的,每社保年度限额10万元。
  (三)社保年度内参保人所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内的核准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支付:
  1.1万元及以下部分(含自付部分,下同),在一级医院就医的支付80%、在二级医院就医的支付65%、在三级医院就医的支付50%。
  2.1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部分支付50%。
  3.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部分支付60%。
  其中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的一次性材料费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
  第十七条 参保人患有职工医保《门诊报销病种目录》中的疾病时,一个社保年度内所发生的核准医疗费用,在所患病种支付限额内,属中额费用病种的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属高额费用病种的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5%。
  第十八条 参保人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须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所发生的核准医疗费用按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参保人未经核准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抢救除外),门诊费用自理,住院核准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30%;其中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的一次性材料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25%。
  第十九条 居民医保不设常住异地就医。
  第二十条 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范围: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