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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区人民政府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协助做好居民医保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 居民医保基金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
  第八条 居民医保基金由以下来源构成:
  (一)参保人缴纳的保险费。
  (二)市、区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
  (三)其它收入。
  第九条 居民医保实行参保人个人定额缴费,财政定额补贴相结合的缴费方式。
  (一)参保人个人定额缴费标准:每人每年250元。
  (二)财政定额补贴标准:每人每年150元,由市、区财政分别按市政府规定的比例承担。
  第十条 缴费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参保时距缴费年度末6个月以上的全额缴费和补贴;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按年缴费额和补贴额的50%缴费、补贴。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在所在居(村)委会办理参、停保手续。参保人身份由所在居(村)委会负责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 居民医保缴费由参保人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开设居民医保缴费账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其缴费账户直接扣取居民医保费。参保人未办理停保手续的,视为自动续保,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按规定扣取。超过2个月无法扣取的,作停保处理(遭遇台风、地震等不可抗拒意外事件除外)。
  第十三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名册作出居民医保费财政补贴征收计划,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征收计划在30天内将补贴的费用直接拨付到居民医保基金征收专户。
  第十四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市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开展居民医保工作所需经费以及居民医保卡的制作、发行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各区劳动保障部门、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以及居(村)委会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区财政预算。

第三章 医疗待遇

  第十五条 参保人自缴费次月1日起所发生的符合本市职工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下称核准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本办法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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