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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7〕138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实施范围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下称职工医保)、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公费和劳保医疗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市户籍居民,具体包括18周岁及以上的下列人员(下称参保人):
  (一)本市城镇非从业人员。
  (二)本市农民和被征地农民。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称居民医保)应当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单独建账,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居民医保基金的筹集,并按本办法规定将应由财政补贴的医疗保险费列入财政预算。居民医保基金当年收不抵支时,采取动用结余基金、调整缴费标准以及由市财政补贴等办法解决。
  第六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居民医保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指导。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辖区内居民医保的参保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居民医保费的征收、居民医保待遇给付、居民医保基金财务核算等业务经办工作。
  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负责居民医保的信息化建设工作。
  市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负责居民医保卡的制发和管理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居民医保的医疗服务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居民医保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工作。
  市审计部门按规定对居民医保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依法对居民医保基金实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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