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应在对D级纳税人做出升级认定之日起30日内向市局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相关资料,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归档保存。
第二十七条 因税务人员责任致使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失真,给国家或纳税人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各种表、证、单等文书及证书,由市局统一制定,各局自行印制。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评〔2005〕363号)同时废止。
附件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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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 │
├───────────┤
│ 提交申请及各项资料 │
│ 年度自查报告 │
└──┬────────┘
│ ↑
申│ │告
请│ │知
↓ │
┌─────────────┴───────┐
│ 主管税务所 │
├─────────────────────┤
│ A级企业初审、日常涉税情况反馈、日 │
│ 常管理与服务、提交C、D │
└────┬────────────────┘
│ ↑
初审意见│ │评定结果
┌─────┐ ↓ │ ┌───────┐
│相关委办局│ ┌───────────┴┐ │纳服、征管、稽│
├─────┤ │ 评定机构 │ │查等部门 │
│各项企业信│←────┼────────────┼───────→├───────┤
│用信息交换│ 信息反馈│ 审核A级申请:升降 │信息传递 │提供不良信息;│
│;反馈申请├────→│ 级管理:日常管理 │ │日常跟踪管理;│
│A级企业信 │ │ │←───────┤相应服务 │
│用状况 │ │ │ │ │
└─────┘ └─────┬──────┘ └───────┘
│
评定状况及│日常动态
│
│
↓
┌───────────────┐
│ 市局 │
├───────────────┤
│拟定A级企业公示;A、C、D企业情│
│况备案;文书、证书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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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结果:涉税违法情况 / │ \ 企业信用信息
/ │ \
/ 良好│信息 \
/ 不良│信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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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稽查局│ │ 社会公布 │ │北京市企业信│
│案源筛选;企业│ │ 网站、 │ │用信息系统 │
│涉税违法情况统│ │ 其他媒体等 │ │ │
│计 │ │ │ │ 信用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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