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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3.通过《北京地方税务公告》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纳税信用B级管理:

  (一)重点加强日常涉税政策的辅导和宣传,帮助改进其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

  (二)使纳税人强化诚信意识,重视良好信用对其经营活动与市场地位的重要作用,形成争创A级的良好氛围,协助符合标准的纳税人做好A级纳税人申请工作。

  第二十条 纳税信用C级管理

  (一)严肃追究其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纳税人上报的涉税资料,应进行严格的审核,并可根据需要到纳税人的经营地实地调查核实;

  (三)对有欠缴税款情况的纳税人,按照市局欠税公告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要求其制定清欠计划,按期足额缴纳所欠税款;

  (四)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工作,促使其提升纳税信用等级。中华会计网校

  第二十一条 纳税信用D级管理D级纳税人除采取上述C级纳税人日常管理措施外,应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并实施以下管理:

  (一)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或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二)对纳税信用D级的纳税人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布。

第五章 升、降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纳税信用等级确定后,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应依据征管、稽查、评估等部门对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标准和程序,自征管、稽查等部门提供资料或评估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纳税信用等级的调整,一般为三个月内。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应在征管、稽查、评估等相关部门建立定期信息传递机制,及时全面掌握纳税人的涉税动态。

  第二十四条 纳税信用等级的调整由税务所根据企业涉税情况,填写《纳税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经纳税评估科审核,评委会确认后调整级次。中华会计网校

  第二十五条 对经审定,需降低纳税信用等级的A级纳税人,应自调整之日起30日内上报市局备案,由市局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新闻媒体予以公布,由主管税务所收回《纳税信用等级A级证书》,上交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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