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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市局纳税评估处负责全市地税系统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各区、县局、分局应成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所辖区域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组织、实施、评定审核工作;纳税评估科设立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岗位,负责有关信息资料的汇集、整理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评定标准

  第六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应根据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中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发票使用、帐簿管理等方面的综合信息作为评定基础(附件3)。

  第七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采用百分制,税务登记情况15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

  第八条 纳税信用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为良好纳税信用,B级为一般纳税信用,C级为不良纳税信用,D级为最不良纳税信用。中华会计网校

  第九条 纳税人分值在95分(含)以上,且税务登记满两年,评定期内(指评定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A级:

  (一)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二)存在欠缴税款的;

  (三)存在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

  (四)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第十条 纳税人分值在20分(含)以上60分以下,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C级: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二)虽设置账薄,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三)不能提供账簿及纳税资料的;

  (四)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中华会计网校

  第十一条 纳税人分值在20分以下,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D级:

  (一)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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