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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的第十三条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地税评[2007]486号)


  为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北京市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依照执行。

  附件: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流程图

  2.A级纳税信用评定申请书(略)

  3.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书(略)

  4.纳税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略)

  5.纳税信用A级企业备案表(略)

  6.纳税信用C、D级企业备案表(略)

二ОО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倡导依法诚信纳税,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结合我市地税系统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按照统一的评定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确定纳税人的信用等级,实施分级管理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中华会计网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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