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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4.畜牧部门: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农业保险政策建议;负责做好宣传发动和业务指导工作,协助保险经营机构组建定损理赔小组,协调巨灾定损,指导理赔纠纷的技术裁定;负责动物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出具防疫合格证,对动物伤残、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进行验证,且对猪只佩戴能识别身份的耳牌;负责出具真实合法的诊断证明、治疗证明、死亡证明和防疫记录等证明材料;负责会商有关部门制订其他畜牧惠民政策与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相配套的具体措施;

  5.水利局:负责对参保农户的饲养场所是否处于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行洪区进行认定。

  6.气象部门:加强气候趋势分析,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提供气象灾害证明。

  7.保险经营机构:按照“市场运作”模式,结合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际,根据有关政策制定《达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包含详尽的《承保工作流程》和《理赔工作流程》。自主地确定代办员和理赔人员基本条件、代办员和理赔人员工作职责;在基层自主地聘用业务代办员和理赔人员、选定乡镇代办站、组建理赔小组,提供必需的办公设施、进行业务培训;自主地与有关职能部门及基层党委政府签订合作协议;自主地确定代办员、代办站代办手续费标准并支付代办手续费;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进行准确、详细地宣传;按《承保工作流程》和《理赔工作流程》进行承保和理赔;自主测算并承担保险风险;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保费及赔款的财务核算工作,严格控制成本,节约开支,降低业务管理费用;负责向财政部门报送保费收支计划与统计报表及总结等。

  (二)加强农业保险的宣传培训。各县、市、区和试点乡镇要与保险经营机构一道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重要意义、保险方式、业务流程、政策措施等,增强广大群众的参保意识,使广大农民群众认识到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项稳定农民收入、分担农业风险的惠农政策。保险经营机构更要加强对从事农业保险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特别是要加强代办站工作人员、村级代办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切实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三)落实配套措施。农业局要负责将农业保险工作列入新农村建设责任制考核体系。农业、畜牧部门要制订其他农牧惠民政策与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相配套的具体措施。各有关部门和基层党委政府要把农业生产者是否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作为享受各类政策性扶持、信贷支持的重要前提条件,对参保者在财政扶持、贷款等方面实行优惠、优先。要利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联接机制带动广大农户团体参保。充分发挥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的作用,协同代办理赔定损和开展防灾防损工作。有条件的可依托乡镇建立专门的农险定损理赔专家小组,由保险企业和农技人员、协会代表等组成,共同做好责任界定、现场查勘和定损工作并建立必要的利益分享和责任约束机制。要从促进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角度,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保险机构相关业务的开拓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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