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征收与拨付途径。
1.财政补贴的保费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金〔2007〕14号)规定的办法和途径征缴。即中央、省财政应当承担的保费补贴由省财政通过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帐户直接拨付到“农险补贴资金专户”;市、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通过原农村义务教育开设的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直接拨付到“农险补贴资金专户”。县级财政应补贴保费必须按照市财政通知的时间、金额、途径足额上缴到市“农险补贴资金专户”中。
2.农民或农业龙头企业自行缴纳的保费,由保险经营机构分别在农村和县城选择银行开设“农险保费资金一般存款户或临时存款户”进行归集,逐级全额上缴到市“农险补贴资金专户”中,乡镇财政所和县财政部门进行监缴。赔款资金由保险经营机构自行确定拨款途径对农民或农业龙头企业兑付。
(三)保费监管。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金〔2007〕14号)的有关规定,市保险合作机构开设“农险补贴资金专户”,对全市的农业保险保费进行归集和理赔拨付,由市财政监章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七、工作措施
(一)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明确部门工作职责。为更好地开展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县、乡两级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同时,市政府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按分工负责、通力协作的原则,强化信息沟通,加强工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各部门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中的工作职责是:
1.财政部门:研究提出农业保险工作方案及政策建议;会商有关部门选择种养业试点品种并报政府审定;会商有关部门选择保险合作机构并报政府审定;负责保费补贴测算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做好保险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清算,加强对农业保险补贴资金使用的跟踪监督;收集汇总并上报当地试点工作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对合作保险机构进行综合考核;承担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加强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和督导工作。
2.发改委:负责把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与抓好“菜篮子工程”工作相结合。
3.农业部门: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农业保险政策建议;提供农业生产基础数据;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农业保险试点宣传发动工作;指导下级单位强化专业技术服务;协助保险经营机构组建定损理赔小组,协调巨灾定损,指导理赔纠纷的技术裁定;负责会商有关部门制订其他农业惠民政策与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相配套的具体措施;负责将此项工作列入新农村建设责任制考核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