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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达市府发〔2007〕35号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积极发展农业保险的要求,切实增强农业、农村和农民抵御自然灾害风险和应对重特大意外事故的能力,建立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7〕41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金〔2007〕14号)、《四川省政策性水稻、玉米种植一般灾害保险条款》、《四川省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条款》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试点品种及范围

  2007年,全市各县、市、区(扩权强县试点县除外)选择水稻和生猪(含育肥猪、能繁母猪)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以后年度的试点品种将视情况确定。

  二、试点任务

  一是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县、市、区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民或农业龙头企业自愿参保,以确保完成省政府规定的试点任务。即水稻承保数量不得低于各县、市、区2007年实际种植面积的40%;育肥猪承保面不得低于各县、市、区2007年实际出栏数的20%,能繁母猪承保面达到各县、市、区2007年实际存栏数的100%。二是建立三个体系。建立低保障、广覆盖的农业风险保障体系,有限风险、责任分层的农业风险控制体系,全市统筹、市级统一核算的资金保障体系。三是完善保险合作方式。要通过试点,建立并逐渐完善我市“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农业保险合作模式,探索行之有效的承保、理赔工作流程。

  三、试点原则

  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自主自愿。农户、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自愿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二是政府引导。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以财政补贴为主、农户和龙头企业自愿投保的非盈利性保险业务,政策性强、覆盖面广、情况复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在保险试点工作中发挥引导作用。三是市场运作。在保险机构选择、保险风险化解方面,主要运用市场化手段进行;在农业保险业务拓展上,依托保险经营机构,主要采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四是共同负担。各级财政和农户、龙头企业及农村经济组织共同负担农业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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