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救灾工作须知》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7〕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规范救灾工作程序,严肃救灾工作纪律,确保救灾工作有序开展,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达州市救灾工作须知》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达州市救灾工作须知
一、报灾查灾核灾程序
(一)报灾
1.各乡(镇)在灾害发生2小时内将灾情初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抄报县、市(区)民政局、救灾办。(上报内容:灾情发生时间、种类、地点、初步统计损失情况)若灾害持续,乡镇应在每天8点钟前将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上述部门速报;乡(镇)政府在灾情稳定后,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然后向县、市(区)民政部门报送核定报表。
2.县、市(区)民政部门接到乡镇灾情报告后,立即将灾情上报给市级民政部门。
(二)查灾
1.灾害发生后,乡镇立即组织党政干部深入灾区组织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确保“五有”(有饭吃、有衣穿、有洁净水喝、有房住、有医疗)、“两不”(不饿倒、不病倒)。
2.灾情稳定后,各乡(镇)政府应立即组织工作组,深入灾区察看灾情(包括:灾害种类及发生时间、地点、受灾地域、受灾人口、成灾人口、被困人口、转移安置人口、无家可归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伤病人口、倒塌房屋、损坏房屋、损失粮食以及因灾造成的公路、桥梁、学校、塘堰、水库等受损情况)。
3.灾害损失情况在村、组进行公示。
(三)核灾
1.核灾工作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牵头,财政、国土、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参与。
2.组织工作组,深入灾区根据乡镇上报情况逐一核查。
3.查灾结果分类登记造册,及时汇总上报。
4.各乡镇将核查情况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建档立卡。
二、救灾款物管理
(一)救灾款的使用范围
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部门帮扶资金视同救灾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其使用范围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