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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大春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


  (三)加强监督检查,维护收购市场秩序。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加强对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售粮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害。要加强对入市企业的收购资格审核,严禁未取得收购资格的企业入市收购,扰乱市场秩序。要监督检查收购企业是否向售粮农民公示收购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等;监督企业及时向售粮农民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打白条;监督企业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及款项。对违反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和有关规定的,一经发现要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确保收购资金供应

  农业发展银行要适应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加强与粮食部门沟通,建立好银行和粮食购销企业合作的银企关系,共同研究和实施防范风险的措施,确保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的及时发放,保障粮食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执行稻谷最低收购价的粮食企业,农发行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自主经营收购和调入粮食所需信贷资金,农发行在坚持“控制风险、择优扶持、全程监控、按期收回”原则的前提下,要优先提供收购贷款。各地粮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严守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农发行要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随行就市收购粮食,保护农民利益,不得出现因部门工作原因造成农民“卖粮难”。

  四、做好粮食收购中的安全工作

  各地在大春收购中要对粮食收购企业认真进行安全教育和检查,树立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责任,督促有关企业加强设备设施检测维护,特别要加强火源、易燃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源的管理,密闭粉尘环境的通风和粮食熏蒸的规范操作,防止火灾、爆炸及熏蒸中毒事故;要切实做好收购现场安全和收购资金安全管理,防止交通事故、用电事故、设备伤人事故及现金失窃事故;要及时做好收购粮食集并、整理、分级入仓工作,加强储粮技术指导,采取经济有效的技术措施,消除不安全隐患,确保粮食收购期间不出现安全事故。

  五、加强对大春粮食收购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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