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凡需财政拨付工程款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在申请拨付工程进度款时,须将已拨工程款的民工工资发放情况报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备案。未按要求备案的,财政可暂停拨付工程进度款。
(五)通过招商引资投资方式建设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业主单位须从共管资金中按不低于概算投资10%的比例划出民工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实施项目的民工工资保障工作。未存入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项目不得开工。
四、建立相关部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职责
市级劳动保障、建设、财政、公安、监察、司法、工商、工会、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协调沟通力度,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拖欠民工工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各相关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以下工作: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解决民工工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对民工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和预防解决拖欠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完善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建立民工工资实行银行卡支付工资。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制度,督促建筑业企业依法签订规范性劳动合同书,推进民工档案管理,严格执行《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按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通过劳动监察执法,纠正和查处拖欠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民工工资报告制度、欠薪投诉举报制度和日常处理机制,切实维护民工的合法利益。
(二)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政府性投资工程非法转包、违规分包现象。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准入和清除制度,加强企业资质管理和施工合同备案工作,督促建筑企业严格执行《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三)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资金统筹和资金管理。按照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市级财力状况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合理安排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统筹多渠道建设资金按计划拨付。督促建设业主单位建立政府性投资项目民工工资支付台帐管理制度、发放情况报表制度,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建设业主单位将财政拨款优先支付民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