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和建设局要建立解决拖欠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建筑领域的劳动合同文本应使用《四川省建筑企业用工劳动合同书》。监督建筑企业依法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内容。加快推进劳务用工登记备案制度,督促劳动用工企业按要求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对不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不按要求办理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的施工企业要依法查处。
(三)市规划和建设局要认真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6〕109号)精神,建立健全建筑行业信用监督和评价机制,对拖欠民工工资的建筑企业,按不良记录载入信用档案,视其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停业整改、限制在本市内投标资格等的处罚。
(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市规划和建设局、市财政局及建设业主单位建立完善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得低于投资概算的10%(建设业主单位和施工企业各5%),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五)建立政府性投资项目民工实名备案制度。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业主单位要在工程开工10日内督促施工企业上报民工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工种等,由建设业主单位审核登记备案。民工备案名册实行动态管理,施工单位每月向建设业主单位报送备案,同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登记备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进行登记备案的施工单位和建设业主单位要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加强政府性投资工程资金管理,确保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一)建立政府性投资项目民工工资台帐管理制度。各建设业主单位必须按项目建立民工工资台帐,在支付工程款时,必须优先支付民工工资。
(二)政府性投资项目在签定合同前,业主单位须与市财政局衔接好资金来源,各项目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按月向建设业主单位申报工程进度款,其中民工工资要单独列表反映。
(三)政府性投资建设业主单位要监督施工单位做好民工工资的发放工作。建设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在审核工程进度款时,要根据人工定额和签证资料对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审核。凡有拖欠民工工资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施工单位须委托建设业主单位代付民工工资,或由业主单位派出专人监督施工单位发放民工工资,并将民工签字盖章的发放花名册报建设业主单位备案。未按要求备案的,建设业主单位可暂停办理拨款。在足额发放民工工资后方能支付其他一般性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