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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7〕103号 二○○七年九月十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级各部门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以下简称《条例》)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

  市、县(市、区)各级各部门特别是机构编制部门,要带头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央编办监察部关于印发〈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7〕5号,以下简称《规定》)精神,适时对各级各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要利用各种传媒广泛宣传阐释《条例》和《通知》、《规定》的内容及重大意义。要及时总结各地落实《条例》和《通知》、《规定》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各地不断提高机构编制管理水平。

  二、严格管理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和《通知》、《规定》要求,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做好机构设置、职责配置和编制核定等工作;严格实施机构编制管理“三个一”制度,切实规范机构编制审核、审批的程序管理;坚持进人编制卡制度,强化进人的前置监督,有效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建立完善机构编制“实名制”和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公示制”,切实打造“阳光编制”。严格控制编制使用范围,党政机关和政法机关,除工勤人员外,只能使用行政编制或政法专项编制;事业编制只能用于事业单位;不得把事业编制用于党政机关,不得把事业编制与行政编制混合使用,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自行设定其他编制。

  三、强化调研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以宣传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规定》为契机,努力做好政府职能转变、乡镇机构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机构编制日常管理的调研工作,不断探索行政管理的新思路、新体制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新方法、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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