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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七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


  2.推选村(居)民小组长。选举村(居)民小组长由村(居)委会主持,召开村(居)民小组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不是本村民小组的村委会成员不得兼任该村民小组的小组长。各社区根据实际需要,推选小区长和楼院长。

  3.推选村(居)民代表,建立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居)民代表由村(居)民小组全体会议依法推选产生,妇女代表要占一定比例。村(居)民代表名额根据村(社区)人口多少、居住情况,由村(居)民委员会确定。农村一般以5户至15户推选一名代表,但不得少于20人。城镇一般以30户至60户推选一名代表为宜。城镇社区还应推选辖区单位代表,一般一个单位推选一名,原则上不超过居民代表的40%。村(居)民代表人数应控制在20至85人以内。

  4.建立健全村(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村(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均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在村(居)民代表中推选产生,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社区)党组织成员的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一般由3至7人组成,两个小组可以分设,也可以合二为一,重在发挥作用。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必须懂财会,会管理。

  5.颁发当选证书。新当选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代表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村委会选举结果应报乡镇村居民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和县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居民委员会选举结果应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在当选的当日或者次日,用布告的形式向全体村(居)民公告当选名单。县(市、区)民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向当选者颁发由省级民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当选证书,或在15日内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由乡(镇、办)选举指导小组派员颁发当选证书。

  新一届村(居)委会应当在当选后10日内建立和完善组织建设。

  (五)建章立制阶段。

  选举结束后5日内召开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第一次成员会议,明确分工,拟定三年任期目标,建立和完善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务公开、民主监督、财务管理、民主评议制度,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等,明确村(居)委会及所属各工作委员会和成员的职责,村(居)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的职责、工作程序及相互关系。选举结束后10日内完成集体资产、债权债务、文书档案、公章等移交工作。乡(镇、办)党委、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新老村(居)委会班子交接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及时有效地妥善解决好遗留问题。选举结束后15日内召开第一次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各项规章制度和村(社区)三年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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