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选举阶段。
全市“统一届期”,2007年11月11日至12月31日为选举阶段工作时间。选举日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12月1日至30日时段内确定。个别村(社区)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1.选民登记。选民名单要在选举日的20天前张榜公布。登记工作中,要认真研究户籍制度改革、人口流动等情况给选民登记工作带来的新情况,严格选民的年龄、政治、属地三条件,坚持户籍所在地原则、经常居住地原则、履行义务原则、不重复登记原则和民主决策原则,做到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确保广大城乡群众依法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利。
2.候选人产生。村(居)委会成员候选人由选民以单独或者联名的方式直接提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干预,保证村(居)民的直接提名权。在提名候选人时,要做好引导工作,宣传介绍好村(居)委会主任候选人,让选民了解他们的简历、特点、任期目标等基本情况,真正把那些思想好,作风正,有本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深受群众拥护的人提名为候选人。被提名为候选人和确定为正式候选人的名单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分别于选举日的15天、5天前按姓氏笔画顺序张榜公布。
3.依法选举。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设立选举中心会场和投票箱,投票箱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设立为宜。凡是身体状况良好、有选举权的村(居)民都应参加选举大会,在中心会场投票箱投票。严格控制使用流动票箱(流动票箱要由3名工作人员携带),严格规范委托投票(委托投票每人不得超过3张)。要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召开好选举大会,清点好选民人数,组织好演讲,分发好选票。要设立若干个秘密写票室和公共代书室,让选民自由表达意志,行使民主权利。要组织好投票、计票、唱票、监票,并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如经过两次投票,当选人数未达到3人,不能组成村(居)委会的,必须在5天内就不足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候选人以得票多者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投票数的三分之一。当主任、副主任都暂缺时,从当选的村(居)委会成员中协商推选一人主持工作,在30日内召开村(居)民会议另行选举,直到选出主任为止。
(四)完善组织阶段。
1.建立村(居)委会下属的生产建设、科教文卫、治安调解、社会福利、人口计生等委员会。各委员会本着精干、实效,不增加群众负担的原则确定。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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