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换届选举的基本原则
(一)普遍参与选举原则。凡是达到法定年龄,法律无限制性规定的本村村民或本居住地区居民,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限制。
(二)平等选举原则。所有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投一张选票,每张选票效力平等,任何人不享有特殊权。
(三)直接选举原则。在选举中,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选民本人以一人一票,一次性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委派和间接选举。
(四)差额选举原则。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三种职位的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人。差额数的多少,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按照
《村委会组织法》、
《居委会组织法》和
《选举条例》的规定确定。
(五)竞争选举原则。候选人在选举过程中为争取选民信任,可采取自我介绍、发表治村(社区)演讲等方法自我宣传。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可以审查候选人的演讲稿内容,对其中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及政治观点错误处进行必要的修改,并应对演讲内容保密。候选人演讲的内容(包括本人基本情况、竞选职位及理由、治村或社区方略)和选民向候选人提出的问题均不得违背法律和党的政策,不得攻击、诋毁、侮辱他人,不得讲大话、空话、假话和乱许愿。
(六)无记名投票选举原则。选民在投票选举中,以秘密状态填写选票且不记姓名、不作任何标记投票选举,让选民自由、自主、真实表达意愿,不受他人干扰。
三、换届选举的时间和步骤
全市第七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从2007年10月开始,2008年2月底结束。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作出具体安排。整个换届选举工作按6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工作阶段。
1.建立组织。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成立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换届选举工作。换届选举工作应在各级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具体指导下实施。换届选举工作启动后,以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居)民选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