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四川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2月21日颁发的《
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
(四)四川省人民政府1998年5月21日颁发的《
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三、清理对象
凡在我市拥有或使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均属清理对象。清理重点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行政执法部门。
四、清理时间和步骤
从2007年9月1日起至2007年10月31日止。清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9月1日至9月20日为自查登记时间;
第二阶段:9月20日至10月10日为主动补缴时间,凡是主动补缴的只收本金,不收滞纳金和罚款;
第三阶段:10月11日至10月31日为清理查处时间。凡是超过主动补缴时间后,被清理的漏(欠)车辆将按《
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
二十六条处理。即:超过规定时间未缴纳养路费的,由车籍所在地稽征机构责令限期缴纳,从欠缴之日起加收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欠缴3个月以下的,并处应缴养路费额1倍以下的罚款;
(二)欠缴3至6个月的,并处应缴养路费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三)欠缴6个月以上的,并处应缴养路费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五、相关要求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政执法部门和个人不管是免征车辆还是缴费车辆,都要主动到车籍所在地稽征机构登记造册,并报市稽征处备案。凡属免征范围内的车辆,必须按规定、要求到稽征部门办理免征手续;不属于免征范围内的车辆,必须主动到稽征部门入籍、缴费。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政执法部门和个人所属车辆变更后,要及时到交警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不得使用原单位的车牌、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