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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3.3.5 临时隔离控制措施

  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当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对疑似疫点采取以下临时隔离控制措施:

  (1)禁止疑似疫点内的染疫或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以及一切受污染或者可能受污染的物品移出;禁止疑似疫点外的易感染的动物移入;

  (2)对被污染的场地、动物圈舍、物品用具等进行全面严格消毒;

  (3)限制人员、车辆出入,并对出入人员及车辆消毒。

  必要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做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或者配合执行。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市、县(市、区)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

  4.2.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Ι级)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发生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或省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组织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4.2.2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1)市人民政府根据市畜牧食品局的建议,启动市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督促、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如下工作:

  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b.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c.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县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封锁疫区导致中断省道、国道等干线交通的,报请省政府、国务院决定。

  d.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组织铁路、公安、交通、兽医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f.按照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重大动物疫情必须报国务院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各类媒体不得发布未经国务院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重大动物疫情。

  g.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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