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承担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技术工作。
县(市、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
2.4 应急处理机构
2.4.1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2.4.2 应急预备队:市、县(市、区)成立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完成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要加强日常应急技能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市、县(市、区)要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机制,建立市、县(市、区)、乡(镇)、村四级疫情监测网络,组织开展重点疫病的监测。
3.2 预警
市、县(市、区)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应根据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b.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c.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d.相关科研院(所)、校;
e.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相关科研院(所)校科研人员。
3.3.2 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同时向同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派出2名以上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必要时可请市、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在疫情确认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宰杀、运输、加工、食用、销售、藏匿、转移和随意处置发病或病死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3.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疫情的,还需报告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病理变化和诊断等情况,必须具备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