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市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市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疫区连片;或有5个以上的县(市、区)连续发生疫情,且疫点数达到20个以上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市内在3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且疫区连片;或有3个以上县(市、区)连续发生疫情,且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呈多发态势。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特别重大的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小反刍兽疫情。
(5)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市内有3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且疫区连片;市内有3个以上县(市、区)连续发生疫情,且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市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且疫区连片;或者2个以上县(市、区)连续发生疫情,且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5个以上县(市、区)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省以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重大的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小反刍兽疫情。
(7)农业部或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市内3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市内有3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小反刍兽疫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
(7)市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等一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小反刍兽疫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4)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在达州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