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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市场异常波动的类别,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掌握市场运行情况。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第四章 报告与信息发布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地指挥部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市级指挥部报告:

  (一)发生洪水、干旱、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

  (三)其他引发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第十五条 大型批发、零售企业等有关单位发现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小时内向本地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本地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第十六条 接到报告的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地依照本办法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场异常波动,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五章 应急处理

  第十八条 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后,市级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对市场异常波动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市场异常波动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市场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启动前,各地应当根据市场异常波动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条 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后,各地应当及时协调有关部门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运输。

  第二十一条 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后,发生地应对市场异常波动指挥部督促流通企业与生产者、供应商密切合作,积极组织货源,保持合理的商业库存,保障市场供应,不得以次充好、囤积居奇、哄抬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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