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应根据全市市场异常波动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市场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并报市商务局备案。
第七条 市场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应对市场异常波动指挥部的组成,及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和分工;
(二)市场日常监测机构的运行,监测数据的综合评价、预警标准及市场异常波动的报告、通报制度;
(三)应对市场异常波动的具体程序及拟采取的措施,如商品储备、区域调剂、征购及组织紧急调运等手段;
(四)应对市场异常波动的生活必需品投放网络;
(五)相关保障工作,如做好舆论宣传工作,稳定人心;加强市场监管,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应急预案落到实处的各项具体措施等;
(六)应对市场异常波动的值班制度和联络方式。
第八条 市场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市场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补充。
第九条 应当根据市场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完善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完成应急设施、设备、生活必需品等物资储备。
第十条 应当完善以大型批发、零售企业为主体的应急设施、设备、生活必需品等物资投放网络。
第三章 监测预警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负责建立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监测预警系统。
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市场异常波动监测预警系统,定期开展市场调查,及时掌握市场总需求、总供给(现有库存、本地生产能力、外地可采购能力)和销售、价格变化情况。
列入市场异常波动监测预警范围的不同业态流通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生活消费需求的变化,负责确定和调整需要监测的生活必需品的品种。
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居民消费实际情况,适当增加需要监测的生活必需品的品种,并报市商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