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级。
4.1.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1.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
4.1.3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下中毒(重伤);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市(州)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1.4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2 应急响应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以事发地人民政府为主,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增援。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I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由省政府统一组织实施;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组织实施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
4.3 应急响应程序
4.3.1 I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I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市环保局及市级有关部门的建议,市政府启动本预案实施先期处置。在上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积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现场组织指挥和协调。
市环保局开通与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的通信联系,迅速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开展应急处置、事件调查、采样监测和对下级监测机构的监测结果进行复核确认;加强污染控制,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请求上级环保部门给予技术指导并配合上级环保部门有关专家进行事件确认,判定事件性质和等级,对不明原因的事件组织开展原因查找和处置措施的研究;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