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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达州市监管中心、县级监管场所帐户单立的意见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达州市监管中心、县级监管场所帐户单立的意见
(达市府办〔2007〕134号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看守所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6〕11号)、《关于印发看守所在押人员伙食实物量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6〕6号)和省委办、省政府办《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县级公安机关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4〕1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监管场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7〕25号)的要求,按照中共达州市委第二届98次常委会决定,结合达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达州市监管中心、各县(市)监管场所经费与公安业务费实行分别管理,单立帐户,单独编制年度预算、决算,并按其开支范围规定的科目建帐核算。
  二、预算科目及标准
  看守所:在押人员给养费250元/人·月(含伙食费、衣被费、基本医疗费、公杂费),公务费50元/人·月(含宣传教育费、水电费、押解费、档案资料费、取暖费),装备消耗费50元/人·月。
  戒毒所:收戒人员给养费250元/人·月(含伙食费、衣被费),特殊医(治)疗费150元/人·月,公务费50元/人·月(含宣传教育费、水电费、档案资料费、取暖费),装备消耗费50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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