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烟叶生产目标考核奖励和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7〕131号)
宣汉县、达县、开江县、万源市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加快我市烟叶产业发展,构建烟叶生产的长效激励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达州市烟叶生产考核奖励和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达州市烟叶生产目标
考核奖励和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达州市“十一五”烟叶发展规划,为进一步调动我市各级各部门发展烟叶生产的积极性,促进全市烟叶生产突破性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各产烟县(市)烟草专卖局将烟叶税上缴当地地税局,从烟叶税收总额中安排20%,作为市、县(市)烟叶生产目标考核奖励和烟叶生产发展工作经费来源。
二、使用范围
烟叶税的12%作为县级烟叶生产发展工作经费及目标考核奖励资金,8%作为市级烟叶生产发展工作经费及目标考核奖励资金。
三、管理办法
(一)烟叶生产发展工作经费及目标考核奖励资金属于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年终若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二)每年度烟叶生产发展工作经费及目标考核奖励资金由各产烟县(市)财政局于次年一季度按本年度烟叶税总额8%划拨到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及时转拨到市烟办专用资金帐户,其中扩权强县试点县财政局于次年一季度按本年度烟叶税总额20%划拨到本县烟办专用资金帐户,县烟办及时将本年度烟叶税总额的8%划拨到市烟办专用资金帐户。
(三)市烟草发展领导小组年初制订烟叶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市烟草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年度考核结果,提出考核奖励意见,经市烟草发展领导小组审批后兑现考核奖励。
(四)市烟草发展学习考察费用经市烟草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审签后开支,市烟草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费、会议费及工作人员差旅费等经市烟草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签后开支。
(五)市财政局负责督促各产烟县(市)财政按时如数划拨烟叶生产目标考核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到位。
(六)各产烟县(市)参照上述办法,结合实际,制订本县(市)烟叶生产目标考核奖励和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