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收集相关林权资料,摸清林权现状,掌握现有林权的基本情况。由县、乡(镇)、村、组收集林业“三定”的山林权证的主要内容列表进行张榜公示,张榜公布15天,公示结果记录在案。县、乡(镇)要制定工作计划安排,同时指导各村研究制定适合本村实际又切实可行的具体改革方案和模式。在制定实施方案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实行“四签”,即:通知签收、与会签到、表态签字、决议签名。实行两个“2/3”,必须有2/3以上的村民到会,实施方案必须有2/3以上与会者同意。村组方案经反复讨论修改后,由乡(镇)政府汇总编制乡(镇)方案,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实施,县(市、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乡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方案,分别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级林改办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施方案报批前,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
(三)落实权属,发放证书(2007年11月1日至2009年5月30日)
1.确权勘查(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8月30日)。组织人员对集体和个人享有所有权、使用权的山林进行核实权属、面积和“四至”界线。采用1:10000(或以上)比例尺的地形图作为林权证附图。
2.张榜公布,签订合同,登记造册(2008年9月1日至12月30日)。落实经营主体,将权属落实情况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当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若发现错误或不合理,及时纠正或处理。
3.逐级报批,发放证书(2009年1月1日至5月30日)。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或经营权无争议的,由山林所有者和农民(业主)签订或完善承包(流转)合同,并将权属落实情况登记造册,连同合同书一并报乡(镇)林改办审核,乡(镇)林改办汇总后报县林改办,县林改办对经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登记申请材料,签署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确权认定,核发林权证,建立档案。同时,各乡(镇)林改办负责完成本乡(镇)数据录入、林权证打印及林权证发放等工作。县林改办负责提供权属代码、输机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资料汇总、总结和存档工作。
(四)配套改革,建章立制(2009年6月1日至8月30日)。加快服务体系建设。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在改革中,要建立森林资源评估、林权登记管理、林业科技法律信息的咨询机构。引导农民建立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加强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具备条件的县(市、区)要建设林权流转等林业要素市场,建立信息网络与服务,提供市场信息。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当好参谋,精心组织开展工作,主动为改革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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